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公司合并后員工與原公司簽訂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員工繼續(xù)留在合并后的公司工作。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或者因為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選擇離職的,則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jù)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shù)挠嬎恪拷洕a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合并后員工怎么安排呢公司合并后員工與原公司簽訂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員工繼續(xù)留在合并后的公司工作。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或者因為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選擇離職的,則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吸收合并后員工的處理公司吸收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
對員工的補償包括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現(xiàn)金支付形式、股權支付形式和債權支付形式。
三種方式是針對企業(yè)的支付能力來確定的,如果改制企業(yè)的支付能力比較差,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yè)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yè)凈資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業(yè)并購中如何安置職工1、繼續(xù)留用原企業(yè)職工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重續(xù)勞動合同關系。并購時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并購雙方約定在并購后留用原企業(yè)職工,并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操作。3、鼓勵創(chuàng)業(yè)性再就業(yè)。鼓勵未聘人員創(chuàng)業(yè)性就業(yè),如本人要求從事其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chuàng)業(yè)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并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yè)的壓力。創(chuàng)業(yè)性就業(yè)政策給予創(chuàng)業(yè)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后可以辦理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xù)。4、國有企業(yè)職工的內部退養(yǎng)。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發(fā)生內退生活費。5、其他職工安置模式。主要包括:一是由地方組織富余職工進行同工種轉移或向外安置就業(yè)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二是培訓安置,即為暫時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富余職工設置“培訓崗”,使其在一定期限內每月享受社保和基本工資,并為其提供培訓機會,為再次競爭上崗提供條件;三是開發(fā)安置,即興辦第三產業(yè)促其就業(y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企業(yè)并購人員安置流程是怎樣的?一、企業(yè)并購 企業(yè)并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 M&A)包括兼并和收購兩層含義、兩種方式。國際上習慣將兼并和收購合在一起使用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統(tǒng)稱為M&A,在我國稱為并購。即企業(yè)之間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yè)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yè)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yè)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 二、企業(yè)并購的流程 (一)并購的準備階段 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 重大并購交易應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面、詳細的盡職調查。目標公司的合法性、組織結構、產業(yè)背景、財務狀況、人事狀況都屬于必須調查的基本事項。具體而言,以下事項須重點調查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及獲得的批準和授權情況。首先應當調查目標公司的股東狀況和目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參與并購主體資格;其次,目標公司是否具備從事 營業(yè)執(zhí)照 所確立的特定行業(yè)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格;再次,還要審查目標公司是否已經獲得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了本次并購所必需的批準與授權(公司制企業(yè)需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準,非公司制企業(yè)需要職工大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果并購一方為外商投資企業(yè),還必須獲得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 2、目標公司的產權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目標企業(yè)的性質可能是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yè)、或者合伙制企業(yè),不同性質的目標企業(yè),對于并購方案的設計有著重要影響。 3、目標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調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標公司及其所有附屬機構、合作方的董事和經營管理者名單;與上列單位、人員簽署的書面協(xié)議、備忘錄、 保證書 等等。審查合同過程中應當主要考慮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項下公司的責任和義務;重要的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 ;合同的終止條件等等。 4、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 知識產權 狀況,以及產權證明文件,特別要對大筆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分析。有時在合同簽訂之后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工作。調查結果有可能影響并購價格或其它全局性的問題。 5、目標公司的人力資源狀況。主要包括:目標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的一般情況;目標公司的雇員福利政策;目標公司的工會情況;目標公司的勞資關系等等。 6、目標公司的法律糾紛以及潛在 債務 。 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往往是一個困難和耗費時間的過程。并購方案則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準確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確定合適的并購模式和并購交易方式;選擇最優(yōu)的并購財務方式;籌劃并購議程。 (二)并購的實施階段 并購的實施階段由并購談判、簽訂并購合同、履行并購合同三個環(huán)節(jié)組成。 簽訂并購合同 并購協(xié)議應規(guī)定所有并購條件和當事人的陳述擔保。并購協(xié)議的談判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通常是收購方的 律師 在雙方談判的基礎上拿出一套協(xié)議草案,然后雙方律師在此基礎上經過多次磋商、反復修改,最后才能定稿。并購協(xié)議至少應包括以下條款: 1、并購價款和支付方式。 2、陳述與保證條款。陳述與保證條款通常是并購合同中的最長條款,內容也極其繁瑣。該條款是約束目標公司的條款,也是保障收購方權利的主要條款。目標公司應保證有關的公司文件、會計帳冊、營業(yè)與資產狀況的報表與資料的真實性。 3、并購合同中會規(guī)定的 合同生效 條件、交割條件和支付條件。并購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可能需要等待政府有關部門的核準,或者需要并購雙方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一系列義務(如債務公告、信息披露等等),或者收購方還需要作進一步審查后才最后確認,所以并購合同不一定馬上發(fā)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并購雙方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并購合同的生效條件,當所附條件具備時,并購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法律約束力。為了促成并購合同的生效,在并購合同中往往還需 要約 定在合同簽訂后、生效前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及其期限,比如,雙方應該在約定期限內取得一切有權第三方的同意、授權、核準,等等。 4、并購合同的履行條件。履行條件往往與并購對價的支付方式聯(lián)系在一起,雙方一般會約定當賣方履行何種義務后,買方支付多少比例的對價。 5、資產交割后的步驟和程序。 5、違約賠償條款。 6、稅負、并購費用等其他條款。 履行并購合同 履行并購合同指并購合同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完成各自義務的行為,包括合同生效、產權交割、尾款支付完畢的。一個較為審慎的并購協(xié)議的履行期間一般分三個階段:合同生效后,買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對價;在約定的期限內賣方交割轉讓資產或股權,之后,買方再支付一定比例的對價;一般買方會要求在交割后的一定期限內支付最后一筆尾款,尾款支付結束后,并購合同才算真正履行結束。 (三)并購整合階段 并購的整合階段主要包括財務整合、人力資源整合、資產整合、企業(yè)文化整合等方面事務。其中的主要法律事務包括: 1、目標公司遺留的重大合同處理; 2、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 訴訟 、仲裁、調解、談判的處理; 3、目標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整頓(包括目標公司董事會議事日程、會議記錄與關聯(lián)公司的法律關系協(xié)調等等)。 三、企業(yè)并購人員安置流程 1、依法安置目標公司原有工作人員。公司并購是風險很高的商業(yè)資產運作行為,操作得當可能會極大提升資產質量,提高企業(yè)的競爭力,帶來經濟收益,操作不當則會使當事人陷入泥潭而難以自拔。 2、因此,公司在決定采取并購策略進行擴張之前,一定要經過審慎的判斷和嚴密的論證;在并購的操作過程中,一定要仔細設計每一個并購階段的操作步驟,將并購交易可能的風險降低在最低限度之內。 綜上所述,企業(yè)在并購的時候除了要把公司的一干事宜做好,安排好,還要對企業(yè)的人員進行安置。因為一個企業(yè)除了本身的優(yōu)勢和經營戰(zhàn)略外,最重要的就莫過于是人員了,沒有人員企業(yè)再好也很難發(fā)展得起來。所以,在企業(yè)并購的時候就一定要做好企業(yè)人員的安置。
公司合并后員工怎么安排公司合并后員工與原公司簽訂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員工繼續(xù)留在合并后的公司工作。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公司合并員工安置 ,或者因為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選擇離職的,則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