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術有專攻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案例為王---胡建平律師簡介
胡建平, 1968年8月29日生,中國政法大學本科學歷,1995年辭去公職,開始投身律師行業(yè),系山西建志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主任。幾十年如一日,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yè)務。秉持“三有”辯護理念,力求案案經典。
作為刑辯律師,最大的挑戰(zhàn)是沒有固定的客戶,唯有技藝精湛,認真負責,才能獲得市場的尊重,正所謂,贏在法庭,勝在專業(yè)。
作家最美麗的語言是作品,律師最美麗的語言是案例。
無罪辯護成功的,累計25 件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
1.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某縣原看守所所長王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2.為涉嫌貪污罪的柳林縣城關鎮(zhèn)某村委主任杜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3.為涉嫌盜竊罪的中陽縣寧鄉(xiāng)鎮(zhèn)尚家峪村任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4.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交口縣任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5.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交口縣陳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6.為涉嫌非法行醫(yī)罪的臨縣徐XX辯護(歷經三年,最終采納律師意見,宣告無罪)
7.為離石縣某村委主任閆XX辯護(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主動撤銷指控)
8.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柳林縣趙XX提供法律幫助(經與辦案單位交涉,當天被釋放)
9.為涉嫌強奸罪的柳林縣段某某辯護[開庭審理后,檢察機關撤訴]
10.為涉嫌貪污罪的原中陽縣某村支部書記曹某某辯護[開庭后,檢察機關撤訴]
11.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馮某某辯護(無罪)
12.為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煤老板劉某某辯護(無罪)
13.為涉嫌非法采礦罪的古交宏遠煤礦有限公司辯護(無罪)
14.為涉嫌敲詐勒索罪的馮某某辯護(審查起訴階段采納律師意見,無罪釋放)
15.為涉嫌逃稅2000萬的劉某某辯護(經兩次退補,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做出不起訴決定)
16.為涉嫌合同詐騙240萬的王某某辯護(檢察機關撤訴后作出不起訴決定)
17.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賀某某辯護(檢察機關撤訴后作出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了不起訴決定)
18.為涉嫌敲詐勒索2億元的劉某某辯護(無罪)
19.為涉嫌詐騙500萬的李某某辯護(無罪)
20.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王某某辯護(經兩次退補后撤銷案件)
21.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農科院某研究所的財務科長辯護(開庭后,檢察機關撤訴)
22.為涉嫌訴訟詐騙300萬元的任某某辯護,檢察機關經審查采納辯護意見,作出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了不起訴決定
23.為涉嫌故意傷害的田某某辯護(無罪)
24.為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案的王某某辯護(不起訴)
25.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馮某某辯護(無罪)
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1.為震驚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的主犯王X辯護
2.為名列太原市99年度十大要案之一的華宇購物中心爆炸案的第二被告鄭XX辯護[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審改判為四年]
為山西燕子幫執(zhí)法長老高XX辯護[指控的兩項罪名,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宣告無罪,尋釁滋事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3.為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窩藏罪的某縣公安局領導辯護[前兩項指控被宣告無罪,窩藏罪被免于刑事處分]
4.為轟動全國的山西中陽喬家溝煤礦特大瓦斯爆炸案的主犯張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從輕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5.為發(fā)生在307國道柳溝收費站的山西第一起以駕車沖卡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告人王XX辯護
6.為綁架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團總公司董事長之子,索要贖金二百余萬元的第一被告趙XX辯護[采納律師就程序方面的辯護人意見,庭審后檢察機關撤訴]
7.為中央電視臺《血色黃昏》專題報道的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某縣征費所稽查隊長某某辯護[被判緩刑]
為太原市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五項罪名的劉某某辯護。
8.為冀城特大爆炸案的主犯溫某某辯護
9.為2012年公安部督辦的第9號涉嫌非法集資20億的王某某辯護
10.為2014年公安部獵狐行動第一個回國自首的7.28金融票據(jù)詐騙案的朱某某辯護
11.為張志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第二被告張某某辯護
12.為7.14專案(陳鴻志黑社會性組織)凌志公司安保處處長白某某辯護
13.為7.30專案(王世君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薛某某辯護
14.為馬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積極參加者趙某某辯護。
15.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張某某辯護。(庭審后,檢察院主動撤回了涉黑指控)
16.為308專案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李某某辯護(審查起訴階段脫黑)
17.為涉嫌非法集資近20億的牛某某辯護
相對典型的刑事案件還有:
1.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臨縣成XX辯護(在一片喊殺聲中,面對律師提出的重重疑點,一審法院終于刀下留人,判其死緩)
2.為涉嫌綁架罪的中陽縣寧鄉(xiāng)鎮(zhèn)劉家坪村的王XX進行二審辯護(一審按綁架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二審采納律師意見,按搶劫未遂判三年有期徒刑)
3.在慘絕人寰的某縣職業(yè)中學薛XX殺人案中,為受害人一方代理(戳穿被告人偽裝精神病的假象,最終被處以極刑]
4.為發(fā)生在離石市稻香村酒店的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的高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按防衛(wèi)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5.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中陽縣枝柯鎮(zhèn)馬家峪村的張XX辯護(鑒于律師提出的疑點無法排除,所有被告均幸免于極刑.)
6.為涉嫌敲詐勒索(致人死亡)罪的方山縣的李XX辯護(采納律師意見,從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7.為涉嫌故意傷害(重傷)罪的離石市的張XX辯護(迫于各方面的壓力,法院雖未采納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但最終以緩刑方式讓被告回歸社會)
8.為涉嫌暴力取證罪的某縣公安局干警高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分]
9.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某縣看守所干警柴某辯護[免于刑事處分]
為涉嫌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的某縣交警大隊干警劉某某辯護[緩刑]
10.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柳林某某煤礦礦長朱某某辯護[緩刑]
11.為涉嫌搶劫、殺人、綁架罪的孝義市劉某某辯護[一審被判極刑后,在重審期間家屬委托本律師辯護,改判死緩]
12.為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的原聯(lián)盛集團保安宋某某辯護[其中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宣告無罪]
13.為涉嫌濫用職權罪的太原某局干部郭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罰)
14.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副局長郝某某辯護[歷經二審,不予追訴]
15.為涉嫌盜竊罪的任某某辯護(一審按盜竊罪判處十一年,經二審發(fā)回重審后,采納律師意見,按詐騙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16.為涉嫌盜竊罪的太鋼王某某、眾力公司趙某某、柳林梁某某辯護(若按指控罪名,對應刑期均在十年以上,此三案均采納律師辯護意見,按職務侵占罪論處,輕者僅處刑六個月,最重者也為五年半)
17.為涉嫌貪污罪的某市煙草公司經理辯護(一審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二審采納律師意見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18.為涉嫌貪污罪的某國土局士干部李某某辯護(初審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審發(fā)回重審后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19.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煤管局某干部曹某某辯護(采納律師意見,免于刑事處罰)
20.為涉嫌強奸罪的張某某辯護(一審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審發(fā)回重審后改判三年零六個月)
21.為涉嫌貪污罪的某縣司法局局長劉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罰)
22.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縣稅務局局長穆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罰)
23.為公安廳督辦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某公安派出所所長張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罰)
24.為涉嫌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罪的李某某辯護(一審采納律師部分辯護意見,數(shù)罪并罰判處八年,二審采納律師大部分辯護意見,尋釁滋事被宣告無罪,開設賭場變更為聚眾賭博,同時剔除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實,減為四年半)
25.為涉嫌貪污罪的某縣民政局干部高某某辯護(初審判十年有期徒刑,經兩次重審,最終改判為三年有期徒刑)
26.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某縣安監(jiān)局干部閆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罰)
27.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某縣勞動局干部鄭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罰)
28.為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的呂梁市孫某某辯護[尋釁滋事被宣告無罪、強迫交易被判緩刑]
29.為涉嫌挪用公款320萬的霍某某辯護(免于刑事處分)
為涉嫌受賄罪某國企項目經理辯護(改變定性,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0.為涉嫌受賄的某交通局局長辯護,(一審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中止審理)
31.為涉嫌貸款詐騙逾1000萬的郭某某辯護(審查起訴階段改變定性將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重罪改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三年以下的輕罪)
32.為涉嫌職務侵占5000余萬元的楊某某辯護(改變定性,從原判十一年改為四年)
33.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薛某某辯護(減輕處罰,判七年有期徒刑)
34.為涉嫌受賄、挪用公款、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某法院執(zhí)行局長張某某辯護(挪用公款宣告無罪,受賄核減85萬元)
35.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的某市旅游局總工周某某辯護(一審判處八年,二審改判四年)
36.為涉嫌受賄、行賄、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某公安局經偵大隊長辯護(三罪變兩罪,從輕判處五年零六個月)
我想求一些給重大案情中的嫌疑人做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謝謝!樁人命案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的無罪辯護
1998年12月1日上午6時許,在溫州雙嶼稽師單達五金廠內,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夫婦因瑣事與葉志操夫婦發(fā)生爭吵,進而發(fā)生扭打,葉志操在這場爭打中致死。1999年12月15日,鹿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被告11年和5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無罪。2000年4月24日,鹿城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市中院裁定重新審理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了這起案件.控辯雙方再次圍繞本案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經過兩三個小時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的唇槍舌戰(zhàn),依然沒有結果。法院宣布“擇日另行判決”。
據(jù)經辦津師介紹,這起案件的復雜性在于控辯雙方對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分岐很大,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意外事件,一直雙方爭論的焦點。
一審
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10月8日向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
庭,公開進行審理。
根據(jù)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檢察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陳牛法辯解: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我只打葉的頭部一下,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辯護律師朱祖飛在辯護詞中就控方指控被告人陳牛法故意傷害致死罪事實不清一說做輕傷二級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了詳細的說明。
他認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上,應當與一般毆打行為予以嚴格區(qū)分,這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案兩被告人與受害人葉志操系同廠工人因一艇瑣事而爭吵,繼而發(fā)生互毆的情況,被告人陳牛法僅打了受害人一拳。從被告人主觀方面進行分析,雙方沒有什么過深的成見,僅為一點鎖事而爭吵,根本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同時關于本案定性的問題,朱律師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他認為,葉志操的死亡是抑制死。也就是胸腺淋巴體質的人受到輕微的刺激而引起猝死。這可有法醫(yī)的鑒定書予以證明:受害人葉志操是個胸腺淋巴體質的人,根據(jù)法醫(yī)學的原理,具有這種特異體質的人受到輕微的刺激或感染即可引起猝死。同時鑒定書審查意見也曾提出.葉的死亡不排除抑制死的可能。
因此,朱祖飛認為本案屬于意外事件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為瑣事而故意傷害他人身休,致入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子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鑒于兩被告人歸案后尚能供認上述事實,且被告人陳年英在共同故意傷害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根據(jù)《刑法》,判決如下:被告人陳牛法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被告人陳年英犯故意傷害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麗的損害賠償費69000元和30000元;被告人陳牛法、陣年英對其總經濟損失99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
對此判決,.陳牛法、陳年英表示不服,分別以“一審判決錯誤”.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等理由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兩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二審中再次為他們辯護
朱祖飛認為,一審的認定事
實錯誤。他的根據(jù)其一是司法部門的審查意見書上認為“葉的腦干的小灶性出血難以認定為死亡原因”。其二,陳牛法僅打了受害人一拳,同時有證據(jù)證實葉突然倒地死亡,其死亡經過短暫、快速。如果葉志操系腦干損傷死亡,死亡時間應較長。朱律師還引用了司鑒所對葉志操胸腺淋巴組織增生活躍的鑒定后指出,葉系胸腺淋巴體質,受到輕微的刺激就可以發(fā)生抑制死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時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據(jù)此,作出
終審裁定,撤銷鹿城區(qū)人民法院(1999)鹿刑初宇第88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重審
4月24日下午,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此案??胤綄⑹兄屑壢嗣穹ㄔ悍ㄡt(yī)鑒定書當庭舉證,認為葉志操的死因符合頭部受外刀作用后腦干挫傷、出血所致。鑒定書寫道:受害人葉志操在與他人扭打過程中,大腦被拳擊后即刻倒地死亡。尸體解剖驗發(fā)現(xiàn)腦t點灶性出血,其他器官未發(fā)現(xiàn)致命性損傷,結合案清調查分析,認為葉的死亡符合頭部外傷后腦干損傷,出血所致。
這份鑒定書也對葉系抑制死的說法進行反駁,認為他的死不符合抑制死的診斷標準。而對胸腺淋巴體質急死說”.這份鑒定書也認為不能成立,因為對于該體質急死學說,目前學術界傾向于否定”。而在法庭上,被告人律師朱祖飛認為該鑒
定書是錯誤的
此案的主審法官陳朝輝說,此案現(xiàn)正根據(jù)法律程序,進行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進行合議庭合議,近日將有判決結果。
本報記者衰壽省(轉載自2000年4月27日《溫州晚報》的《法制時空》)
刑辯網(wǎng)首頁>辨詞薈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浙江省陳牛法故意傷害(致死)案二審辯護詞
朱祖飛2005-08-1013:44:24來源:中國刑辯網(wǎng)
審判長、審判員:
浙江浙南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陳牛法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陳牛法的二審辯護人,現(xiàn)就本案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中法技審(2000)第21號法醫(yī)文證審核鑒定書及溫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科溫公刑尸檢(98)170號尸體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其中市中法鑒定違背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
第一、按照法醫(yī)學原理,腦干挫傷的病人在腦干的組織切片中應發(fā)現(xiàn):(1)腦干挫裂傷。腦干損傷部位的神經組織連續(xù)性遭到破壞,局部有出血、水腫,可合并腦神經及神經纖維挫傷和撕裂傷。(2)腦干點狀及灶狀出血(本案僅見幾個紅細胞滲出);(3)腦干軟化。即腦干局灶性組織缺血。隨后則出現(xiàn)大量的格子細胞,吞噬并清除軟化的壞死組織。而本案腦血管周圍僅有幾個紅細胞滲出,而沒有腦干挫裂傷及腦干軟化的表現(xiàn)。故認為葉系腦干挫傷缺乏事實依據(jù)。
第二、兩鑒定書犯了把腦干點狀出血與腦干挫傷等同起來的錯誤。據(jù)司法部司法所的鑒定時所見,死者葉志操腦干的組織切片中見血管擴張(據(jù)了解,法醫(yī)僅見到血管邊幾個紅細胞)。點狀出血系血管擴張滲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現(xiàn),并非是腦挫傷造成的。
第三、市中院法醫(yī)鑒定書認為腦干內的局灶性出血系腦出血管的摩擦與撕裂造成的。本辯護人認為,該觀點沒有任何客觀事實依據(jù)的,既然腦血管的撕裂,那么撕裂口何在?沒有撕裂口,何來腦血管的摩擦與撕裂。顯然,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
第四、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認為,葉志操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及肺、腎出血均系鈍物打擊所致。這一認定也是完全錯誤的,葉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多是擦傷,系葉死亡后尸體被拖拉所造成的,肺、腎出血系猝死癥狀。
第五、市中院法醫(yī)鑒定認為本案抑制死難以成立。本辯護人認為是錯誤的,具體理由見第二大點。
第六、胸腺淋巴體質急死學說,雖然近100年來,醫(yī)學界對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論。但客觀事實上,國內一直來仍舊陸續(xù)有胸腺淋巴體質猝死的報道,浙江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學教研室和病理解剖學教研室對40多年來遇到的胸腺淋巴體質猝死14例進行死因分析,其中11例與胸腺淋巴體質有關。在醫(yī)學界對胸腺淋巴體質急死學說有積極肯定研究成果的情況下,市中院法醫(yī)鑒定卻對葉死亡斷然排除其與胸腺淋巴體質無關,其鑒定科學性何在?
第七、司法部司鑒所鑒定是權威鑒定,鑒定法醫(yī)仔細觀察送檢標本,綜合案件情況,作出符合法醫(yī)學原理的鑒定,認為葉志操腦干的小灶性出血難以認定為死亡原因,也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鑒定認定的事實及鑒定的科學性,所以法院對該鑒定結論應予采納。值得指出的是,該鑒定書是控方移送到一審法院的,并非是辯方提供的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是辯方提供的證據(jù),是錯誤的。
第八、中院法醫(yī)鑒定違背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而本案在對鑒定有爭議的情況下,竟然由中院法醫(yī)室鑒定,違背了上述規(guī)定,其鑒定結論是無效的。
二、一審判決認為受害人葉志操系腦干損傷死亡,是完全錯誤的。葉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屬于胸腺淋巴體質猝死。
第一、據(jù)上訴人陳牛法交代,陳牛法僅打了受害人一拳。
第二、在扭打中,陳牛英用膝蓋頂了葉身上一下,“葉便松手了,倒地了”。說明葉在受到不重的外力作用下,即刻死亡,其死亡經過是短暫、快速。
第三、若腦干損傷死亡,死亡經過時間較長,與本案不符。
第四、司鑒所(1999)病鑒字第31號書證審查鑒定書的分析結
論指出:葉志操腦干的小灶性出血難以認定為死亡原因。
第五、司鑒所鑒定書的分析說明第(二)點指出:“在組織切片檢驗中,鏡下顯示葉志操的胸腺實質面積與胸腺組織全面積之此大于40,并見胸腺淋巴組織增生活躍”。根據(jù)法醫(yī)學原理,葉系胸腺淋巴體質,受到輕微刺激就可以發(fā)生猝死。
第六、司鑒所鑒定認為:“葉的死因不排除因受外力的作用發(fā)生抑制死的可能。
第七、通過全面尸體解剖檢查,已經絕對排除了重要的致死性病變、機械性損傷或中毒等。
第八、本案沒有充分的暴力死證據(jù)。
綜合上述幾點,本辯護人認為葉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是胸腺淋巴體質猝死。故一審判決認為葉系腦干損傷死亡,是完全錯誤的。
三、一審判決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陳牛法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在司法實踐上,應當與一般毆打行為予以嚴格區(qū)分,這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一般毆打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予以行政處罰。區(qū)分一般毆打行為與故意傷害罪,出了主觀故意內容不同之處,其客觀傷害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本案兩被告人與受害人葉志操系同廠工人,因一般瑣事而爭吵,繼而發(fā)生爭吵,根本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2、故意傷害罪構成,除未遂形態(tài)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告人傷害為前提,即造成輕傷或重傷的后果,而不包括輕微傷。本案從損害后果來看,除猝死的癥狀(如腦干點壯出血,肺腎出血、脾淤血及其他皮肉出血的急死癥狀)與擦傷的癥狀(擦傷系受害人死后因尸體被拖拉造成的)其他沒有任何的損傷癥狀,也就是本案兩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沒有造成受害人的輕微傷后果,何況是輕傷或重傷的嚴重后果。故意傷害(致死)罪是結果加重犯,本罪結果只能是傷害(輕傷或重傷),本案傷害前提都不存在,何來結果加重,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本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及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的被告方的行為屬于一般毆打行為。
四、關于本案定性的問題,本辯護人提出以下意見,供和議庭參考。
一、本案能否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客觀上看,本案也出現(xiàn)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通過今天的庭審調查,本辯護人認為,葉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屬于胸腺淋巴體質猝死,也就是葉受到刺激而引起的急死。假設本案排除意外事件,那么就存在這樣的情況,本案輕微的刺激造成葉的死亡到底是誰造成的,是陳牛法還是陳年英呢?還是受害人情緒激動或按壓所造成的呢?就此,本案也存在事實不清,無法認定。
二、本案屬于意外事件。
假設本案是兩被告人的其中一個人的輕微刺激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的話,本案也應屬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對其引為發(fā)生損害結果不但未預見到,而且根據(jù)其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不能預見。
本案受害人葉志操受到輕微刺激就可死亡,就是絕頂聰明的人也是不可能預見。兩被告人是是自農村的打工者,因而不能要求他們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輕微成績)可能造成身高馬大的葉志操死亡的結果,他們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即無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綜上所述,也的死亡純屬意外事件,一審判決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陳牛法犯故意傷害罪證據(jù)不足,因此,本辯護人認定被告人陳牛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敬請法庭能予以采納,同時本辯護人認為本案以下二點應引起合議庭充分重視:一、不能因為葉志操已死,就來客觀歸罪;二、不能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仍采用疑罪從輕的作法對被告作有罪判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宣判被告人無罪。
此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浙江浙南律師事務所
朱祖飛 律師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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