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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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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知識產權與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不同之處 一、調整對象不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1)主要調整狹義上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 (2)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 2, 知識產權法 調整對象: 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 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顯著的特征,是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即調整發(fā)生在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的哪些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制止對行為主體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規(guī)定其享有哪些權利,而是規(guī)定其負有哪些不作為的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制裁違法行為來保護自由公平合理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知識產權與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不同之處 一、調整對象不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1)主要調整狹義上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 (2)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 2, 知識產權法 調整對象: 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 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顯著的特征,是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即調整發(fā)生在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的哪些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制止對行為主體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規(guī)定其享有哪些權利,而是規(guī)定其負有哪些不作為的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制裁違法行為來保護自由公平合理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知識產權法特征: (1)法定時間性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 (2)須經法律直接確認,即國家授予性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 (3)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雙重權利; (4)須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堅持的原則不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2,知識產權法原則: (1)智力競爭原則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是兩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正確認識和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筆者在此試圖提出自己的拙見,就教于法律同行。

所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通過制止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維護經濟秩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權法。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于,民法著眼于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權責任以實際損害為前提條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競爭者個人的同時,還直接以公共利益為保護對象。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以競爭關系為條件,而個人權益的損害卻不是必要的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濃厚,逐漸轉化成為一種市場行為控制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是市場競爭所涉及的各方面主體的合法利益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

(1)競爭者的利益。體現(xiàn)在保護競爭者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兩方面。所謂勞動成果包括競爭者的商譽、商標、經營經驗、商業(yè)秘密以及其它獨特的成果?;顒幼杂墒侵副WC競爭者有施展其經營本領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護競爭者能正常地發(fā)揮其經營能力, 為社會提供貨真價實的服務和商品,保證社會的整體秩序。

(3)消費者利益。作為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消費者的利益也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客體。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值得注意的是,若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可以說商標法和商業(yè)秘密法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組成部分,甚至專利法、著作權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對于制止不正當競爭也有著積極的作用,這不過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間相互配合的一個例證而已。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技、文化、工商業(yè)中的智力成果及其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他相關成就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但是并不僅僅限于智力成果,諸如工業(yè)產權所保護的商標、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客體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而是商業(yè)經營、機械制作或者投資行為的直接成果。保護它們并不是為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了鼓勵智力創(chuàng)造,而是為了保護投資或者勞動投入的收益。所以,歸納起來,知識產權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關的工商業(yè)成就,可簡稱為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

知識產權一般被劃分為兩部分,即著作權和工業(yè)產權。其中前者的客體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其主體是文化創(chuàng)作者,而后者的客體是技術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商業(yè)領域中的成就,其主體是技術創(chuàng)作者和商業(yè)經營者。不過,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xiàn),越來越多的新客體同時具備作品和工業(yè)技術成果的雙重屬性,例如計算機程序和電子數據庫等,它們都被納入了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從而沖淡了著作權作為文化產權的色彩,著作權和工業(yè)產權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了。

從理論上來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屬性:首先,知識產權是私權,它是由私法確定的關于私人利益的權利。其次,知識產權是準物權,即它是權利人對特定的客體的支配權。這個特定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它們是無形的,但是,它們也可以特定化,對人類有使用價值,而且能夠為人所控制,所以它們屬于廣義的物,一般物權原理也適用于知識產權。但是,因其客體的無形性質,知識產權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地域性,時間性。再次,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統(tǒng)一。這種雙重屬性在著作權上體現(xiàn)得尤其充分。它一方面賦予作者復制權、發(fā)行權和改編權等財產權利,另一方面又賦予作者發(fā)表權和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最后,知識產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權利人享有積極的權能和消極的權能,前者指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享有使用權,后者是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

知識產權法即是調整因上述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我國法學界通常把它視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對之作了專門規(guī)定。但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yè)產權法又往往被看成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盡管如此,知識產權法仍具有較突出的相對獨立性,其各項法律在以民事實體法為主的同時,還包括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刑事法律方面的條款。

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和國際戰(zhàn)略是什么????2000到3000字

對于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來講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一門法律學科的性質和地位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學也是如此。目前國內法學理論界、司法界均承認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同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中也已明確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與知識產權的性質密切聯(lián)系的是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在此問題上學者們存有爭議,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屬于民商法部門,或者屬于民法部門。但筆者以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徹底搞清楚,有探討之必要,尤其是在諸多國家紛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大背景下,探討此問題,意義更為重要。

一、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關于知識產權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知識產權的地位,即知識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上,存在一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國際公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鄭教授認為,國際間的多邊公約及雙邊條約對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重大影響。國際公法已成為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知識產權應屬于國際公法領域。 1

(二)民商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為吳漢東教授,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應屬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多設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guī)范,具有公法與私法結合的特點,實為保護私權之民事特別法。 2 這也是國內絕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三)單獨法律部門。此種觀點代表人物為張平副教授,張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所反映,歸類很勉強,應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 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惜張教授的觀點未受到充分重視,且理由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有學者持知識產權應歸屬于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觀點。

還有的學者企圖回避該問題,“至于把知識產權置于何種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 4 筆者以為此種觀點是不足取的,學術上的觀點存有爭議,那就說明在某些問題上還存有模糊地帶,有待進一步澄清。

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歸屬于國際公法、民商法的觀點僅抓住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個方面,而知識產權歸屬于單獨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足夠理由,難以服眾,這也許就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經提出知識產權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依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和原則,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法學應當脫離現(xiàn)行附屬法律地位,成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如美國前總統(tǒng)林肯所言在于“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人的解放,加速生產力的發(fā)展,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偉大實踐表明,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項杰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

法律部門這一概念,在有的法學著作和教材中被稱為“部門法”,它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3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4

法律部門或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在信息時代的今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而傳統(tǒng)知識光輝燦爛,人類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成果應接不暇,知識產權法學是否可以進而應該成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呢?

(一)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對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角度可對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做出不同的概括。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原則:整體性原則,均衡原則,以現(xiàn)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 5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從實際出發(fā)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wěn)定原則;重點論原則;辯證法展原則; 6

筆者以為,之所以劃分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于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xiàn)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科學技術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勢必創(chuàng)造出也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言之,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越來越寬,同時也就需要越來越多的規(guī)范進行調整。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各個法律部門之間適當比例之保持,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guī)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識產權領域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已經很多,知識產權擺脫附屬地位從而實現(xiàn)部門化,符合社會發(fā)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同時我們要拿出發(fā)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目的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wěn)定性原則;發(fā)展原則;

(二)劃分部門法的標準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之后,我們就需要談到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了。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調整對象為主要標準、以法律調整方法為次要(輔助性的)標準劃分法律部門。 7 張文顯教授、沈宗靈教授也持此觀點。

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為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tài)領域中所創(chuàng)造的精神產品。 8 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社會屬性是“產品”,是財產,對象的內涵應顯示其兩方面屬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對象(保護范圍)勢必越來越寬廣,除了傳統(tǒng)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國際公約、各國立法或判例已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擴大到: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未披露信息,商號或商業(yè)名稱、載有節(jié)目的衛(wèi)星信號、商品化權的對象、特許經營、域名等。總體來講,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呈現(xiàn)出擴大趨勢,隨著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而發(fā)展。據此,澳大利亞學者彭道頓1984年提出了信息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者對此也有響應。 1

知識產權制度確實廣泛涉及許多領域,在科技、經濟、文化、藝術活動中發(fā)揮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將知識產權肢解為幾部分歸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知識產權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原則,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它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已被各國所接收。在聯(lián)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各個具體的知識產權部門中都較早地建立國際公約,各國有一批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一套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決于在法理上是否劃歸某類或構成獨立分支,重要的是取決于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成為發(fā)展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文化等事業(yè)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話已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及當前世界發(fā)達國家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fā)展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之加強,知識產權戰(zhàn)略已經日益成為各國政府促進社會發(fā)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zhàn)略手段。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功實施了知識產權戰(zhàn)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chuàng)新和經濟競爭優(yōu)勢,同時促進了TRIPS協(xié)議的達成,使全球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最為成功的國家,也是從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中崛起的國家,促成日本知識產權立國策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方面:一是日本對本國工業(yè)核心競爭力下降的憂慮;二是現(xiàn)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 3 筆者以為,日本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人口眾多也是促使日本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原因之一。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會議(2002年3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論,還制定了《知識產權戰(zhàn)略大綱》(2002年7月),國會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長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本部(2003年3月),進而推出了《知識產權戰(zhàn)略推進計劃》。

我國要實現(xiàn)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同樣離不開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制定與實施。

“戰(zhàn)略”一詞源于軍事學,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戰(zhàn)爭的戰(zhàn)略問題》中講到:“戰(zhàn)略問題是研究戰(zhàn)爭全局的規(guī)律性的東西”。我國《辭?!穼Α皯?zhàn)略”一詞是這樣界定的:戰(zhàn)略是重大的、帶全局性的或決定全局的謀劃。 4 陳美章教授認為戰(zhàn)略是一種謀劃,是分層次的,戰(zhàn)略具有系統(tǒng)結構,陳教授還對知識產權戰(zhàn)略進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yōu)勢并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局性謀劃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識產權戰(zhàn)略可分三個不同層次: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行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和企業(yè)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 5

剛才談到的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準:法律調整的對象,現(xiàn)在談一談法律部門劃分的次要(輔助性的)標準: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規(guī)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法律化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無法完全以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就可以依據法律調整方法來劃分。如刑法部門,主要就是依其獨一無二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而確立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 1

縱觀知識產權的調整方法,其調整方法綜合性,或者說多種手段相結合,包括民事調節(jié)、行政調節(jié)、甚至刑事調節(jié),但它最基本的規(guī)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采取以鼓勵、協(xié)調和促進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與傳播智力成果為宗旨的調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從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看,知識產權法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

另外,筆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fā)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筑起一道保護知識產權的長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zhí)法、司法體系。在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完備法律規(guī)范的同時,我國進行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設立了國務院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領導機關,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司法組織系統(tǒng)的建設,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

值得欣喜的是國家已經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并已經就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提上了議事日程, 3 并于2004年6月7—8日在京專門召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座談會”,幾十名法律學家、經濟學家、政府官員濟濟一堂,為“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獻計獻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國家教育部已將知識產權法學已經與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并列,成為法學本科生14門核心課程之一,從這一點上,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

結語

目前,知識產權法學的附屬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準,更與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紀的今天,在國外各國紛紛訴諸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此問題。知識產權法學的部門化,是與時俱進的理性定位,并非刻意拔高,我們只不過是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還知識產權法學以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是利益之器,保障著人類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貴的向往。

知識產權法(名詞解釋)

知識產權法

一、 知識產權法的概念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在創(chuàng)造、利用智力成果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 知識產權法的立法概況

(一) 國際立法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實際上只是利用國內法對外國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它的基礎在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單純對國內知識產權提供保護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已經無法解決國際間商品流轉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要解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本國應當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外國持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國對知識產權本國持有人的利益的侵害。

1.《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在法國首都巴黎締結,到1993年1月為止,有107個成員國。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締約國共同組成保護公約產權聯(lián)盟,聯(lián)盟組織由大會、執(zhí)行委員會和國際局組成。

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有:

(1)國民待遇原則。

巴黎公約的每一成員國的國民,在工業(yè)產權方面,可以享受其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他成員國依據國內法已經或將要給予基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和利益,而不管他們在要求保護的國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營業(yè)所。

(2)優(yōu)先權原則。

成員國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向所有其他成員國申請保護,并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以后提出申請的日期。巴黎公約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優(yōu)先權期限是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yōu)先權期限是6個月。

2.《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締結。它是著作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的多邊國際公約。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未作任何保留。

伯爾尼公約的主要內容有五項基本原則:

(1)作者權利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

(3)自動保護原則。

(4)最低保護原則。

(5)獨立保護原則。

伯爾尼公約還規(guī)定了一些實質性的基本內容:受保護的作品的類型、由各成員國自己決定是否給予保護的對象、公約規(guī)定不受保護的對象、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權利內容、著作權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期、著作權保護的溯及力。

3.《世界版權公約》。

它是繼伯爾尼公約后又一個保護著作權的公約。它于1952年在日內瓦簽訂,1971年7月在巴黎作過一次修訂。我國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

(1)保護的對象為締約各國承認的文學、科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人的權

(2)保護的權利主要規(guī)定了財產權,對作者的人格權未作規(guī)定。

(3)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1891年4月14日簽訂,我國1989年10月加入。協(xié)議規(guī)定只有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才能參加馬德里協(xié)定。凡成員國的國民,在本國注冊商標后,可以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國際注冊。國際注冊經批準后,由國際局公布,并通知申請人要求保護的那些成員國,這些成員國可以在1年內聲明對該商標不予保護,但需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此向該國主管機關或法院申訴。如果該成員國1年內未提出聲明,則國際注冊在該國就具有國家注冊的效力。國際注冊效力的期限為20年,在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如該商標在其所屬國已全部或者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護時,該商標國際注冊所得到的法律保護,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享有權利。

5.《專利合作公約》(簡稱PCT)。

1977年6月簽署,我國于1994年1月1日成為該公約成員國。它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間簽訂的專門條約之一,也是專利國際合作的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專利合作公約的基本內容,主要是規(guī)定通過國際申請在幾個國家同時獲取對一項發(fā)明的法律保護的申請手續(xù)和審批程序。在自愿選擇的基礎上,申請人可通過一次申請即可獲得部分成員國或全部成員國的專利,這種專利稱為國際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向受理局,即專利合作公約所指定的7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個專利局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可使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中文中的任何一種文字,申請文件中須指定申請人希望取得專利保護的成員國。

(二)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概況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開始較晚,但是發(fā)展很快。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商標法》(1993年修訂);1984年3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專利法》(1992年修訂);1990年4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著作權法》;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1986年4月12日審議全國通過的《民法通法》還專節(jié)規(guī)定了知識產權。此外我國還加入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

知識產權法屬于民商法還是行政法?

傳統(tǒng)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的人身、財產關系,行政法調整公權力機關與普通公民之間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是這兩者的綜合,既要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利,又要維護市場秩序的和諧發(fā)展。在彌補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了民商法無法強制保護弱者權利的同時,又限制了行政權力對于公民權利的侵犯。

公民對自己的發(fā)現(xiàn)享有發(fā)現(xiàn)權。發(fā)現(xiàn)人有權申請領取發(fā)現(xiàn)證書、獎金或者其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fā)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guī):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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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午談了兩場和解,簽字的空隙趕緊聯(lián)系一下其他執(zhí)行法官,這時間把控的死死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4-15 11:54

【次責≠低賠償!】北京延慶區(qū)交通事故,傷者承擔次要責任,元甲律師專業(yè)談判、助力和解,順利達成賠償方案,幫助傷者獲得24萬余元賠償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5-30 17:15

??范先生交通事故和工傷都委托元甲了,交通事故和工傷都順利和解結案。感謝對我們的信任[抱拳][抱拳][抱拳]送我們團隊二面錦旗??????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10-23 15:52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非案件需要,法院是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09-23 13:44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綜合的

在現(xiàn)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綜合的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xié)調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1)“縱橫統(tǒng)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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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區(qū)交通事故理賠達成和解,同等責任情況下,幫助傷者拿到滿意賠償款20萬余元!愿每一次和解,都能成為生活重啟的美好序章。

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11-05 10:41

簡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

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知識產權與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不同之處 一、調整對象不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1)主要調整狹義上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 (2)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 2, 知識產權法 調整對象: 調整知識產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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